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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这是针对暴力催收的,前两条一般的清收公司很少用到,但最后一条可以说是常规手段了。

而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第1034条不仅对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界定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比如催收窃取个人信息,并且骚扰当事人,取证以后则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还可主张债权请求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近期还有一些被一锅端的暴力催收公司,奉劝非法从业者一句,多行不义必自毙,早日悬崖勒马。